為推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絡助學發展,加強自學考試網絡助學管理,搭建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專業化協作的自學考試網絡助學支持服務體系,2013年1月28日,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印發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絡助學綜合評價標準體系(試行)》文件。
網絡助學綜合評價試點工作是經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正式批準的自學考試綜合改革、提高自學考試質量的重要內容。網絡助學綜合評價試點改變了目前自學考試“一考定終身”的終結性考試方式,采取“網絡助學與國家統考筆試成績”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對考生參加面授教學活動和網絡學習過程進行綜合評價和分析,并記錄為過程性考核成績,最后和國家統考筆試成績加權合并后,得到考生的最終成績。
一、總則
根據安徽省目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際情況,學習服務中心學生主要通過全日制助學形式進行學習,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將逐步推行業余制、網絡助學等形式。過程性考核是深化自學考試綜合改革、提高自學考試質量的重要內容。為加強學習服務中心課程過程學習與質量控制,改革考核方式,根據助學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招生人數及學員注冊時間
學習服務中心招生計劃數應在規定時間內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學習服務中心一年舉行兩次招生及注冊工作,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相關數據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當次注冊完畢,不得添加新的考生數據。
三、助學專業及課程
學習服務中心助學專業應符合相關規定,助學課程應為該專業開考計劃中的專業課和公共政治課,實踐課程不在過程性考核范圍內。
四、過程性考核的實施
過程性考核是指學習服務中心通過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引導考生全面提高綜合素質和能力,改善學習狀態,提高學習能力,從而保證助學質量。
(一)基本形式
過程性考核以學習服務中心為主體,以主考院校為依托,以學習服務中心的助學過程為考核內容,重點對學習質量進行考核。
(二)成績分配
過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時表現、平時作業、平時測驗和終結性考試4部分組成(具體見下表)。該成績按照40%的比例與自學考試統考成績(按60%的比例)合并,生成考生課程總成績。
課程總成績=自考助學過程性考核×40%+統考筆試成績×60%
例如:
某考生自考助學過程性考核成績取得了95分,那么,統考筆試成績需要考多少分就能合格了呢?
按照公示計算:95分×40%+統考筆試成績×60%=課程總成績(60分為合格線)
統考筆試成績=37分,意味著統考筆試只要考37分,總成績就達到合格線60分了。
如果自考助學過程性考核成績取得了滿分100分,同樣的計算方法得出,統考筆試只要考34分,總成績就達到合格線60分了。
(三)考核內容及評價標準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考核內容 | 分值 |
過程性考核成績 | 平時表現成績評定標準(20%) | 政治思想品德 | 1、遵守國家法規法紀和校規校紀,勤奮學習、積極上進,主動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級活動。 | 10 |
2、因違反紀律,受到記過處分及以上者。 | 0 | |||
上課出勤 | 1、上課出勤滿勤者 | 10 | ||
2、上課出勤率達90%-99% | 8 | |||
3、上課出勤率達80%-89% | 6 | |||
4、上課出勤率達75%-79% | 4 | |||
5、上課出勤率達75%以下 | 0 | |||
平時作業成績評定標準 (20%) | 每學段安排5次 作業量為評定標準 | 1、按時完成老師布置的課后作業并達到合格要求者。 | 20 | |
2、按要求完成作業者,未上交作業1次 | 16 | |||
3、按要求完成作業者,未上交作業2次 | 12 | |||
4、按要求完成作業者,未上交作業3次 | 8 | |||
5、按要求完成作業者,未上交作業4次 | 4 | |||
6、按要求完成作業者,未上交作業5次 | 0 | |||
平時測驗成績評定標準 (20%) | 每學段兩次測驗, 每次測驗占 (10%) | 1、兩次均按時參加測驗且成績合格者。 | 20 | |
2、僅有一次參加測驗且成績合格者,或有一次違反考試紀律者。 | 10 | |||
3、兩次均未有參加測驗者,或兩次均違反考試紀律者。 | 0 | |||
終結性考試 (40%) | 終結性考試情況 | 不及格。 | 0 | |
60分及以上按照實際得分的40%折算 |
(四)組織實施與監控
過程性考核由學習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省、市招生考試機構和主考院校負責監督和指導。學習服務中心應嚴格加強管理,制定相關制度,保證該項工作順利開展。
1、過程性考核堅持質量標準,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做到科學、合理。過程性考核的考核標準和辦法向考生公開,對考生的考核成績向考生本人公開,接受考生的監督。
2、在整個助學學習過程中要求考生自我約束,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學生嚴格按照考核內容及考核標準積極參加學習。學習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則其過程性考核成績為零分。
3、建立定期抽查制度。省、市招生考試機構以及主考院校對學習服務中心過程性考核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內容為過程性考核實施方案落實情況;過程性考核原始資料的搜集、整理情況;學生出勤、作業、測驗情況;輔導教師教學、管理情況;考核成績與記錄的一致性等。
4、學習服務中心應每年在規定時間將當年的招生簡章、招生專業及人數等相關材料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5、在過程性考核成績評定中,不按規范和要求操作或弄虛作假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五)成績上報及考籍管理
1、學習服務中心在助學專業課程結束后需及時對學生的過程性考核成績進行整理、匯總(保留原始記錄),按照規定的時間,規定的格式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除本科院校舉辦的學習服務中心外,其他學習服務中心的過程性考核成績,應經主考院校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在有效期內的歷史過程性考核成績,要記入當次課程成績,也應按照規定上報。審查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報的,其考生課程成績以統考成績為準。成績合成公布后,學習服務中心不許更改或補報過程性考核成績。
2、未參加過程性考核的專業及課程,成績采用國家統考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