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生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安徽工程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等文件精神,現對原《安徽工程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修訂如下。
第二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對象為國家承認其學歷的各種辦學形式(函授、業余和自學考試)培養的成人高等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
第三條 成人高等教育與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申請授予學士學位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學習成績確已表明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與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業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且符合下列全部業務條件的,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函授、業余本科畢業生學位申請者,各門課程考試成績平均達75分;
2、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位申請者,各門課程考試成績平均達70分;
3、畢業論文(設計)成績達到良好;
4、外語考試成績合格(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成人學士學位外語統考)。
第四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學士學位:
(一)在讀期間違反學術誠信的或者觸犯刑法受到處罰的;
(二)超過申請學士學位規定年限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畢業生為當年畢業當年申請);
(三)學習期間受到學校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四)違反考試紀律,舞弊或協同他人舞弊者;
(五)函授、業余本科畢業生在校期間補考、曠考累計達兩門者。
第五條 安徽工程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的主管部門為學位評定委員會,繼續教育學院在學士學位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學士學位申請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學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于每年6月由本人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向繼續教育學院提交申請,繼續教育學院院務會依據本實施細則負責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學生推薦上報學士學位辦公室審核。
(二)學士學位辦公室將復核結果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申請者進行最后審定,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參加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確定正式授予學士學位名單。
(三)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由學校發文公布,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四)學士學位辦公室具體負責本校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的編號、登記、打印及頒發等工作。
(五)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情況,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撤銷所授學位,并追繳已經發放的證書。
(六)申請學士學位者應按《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計〔2006〕15號)向學校交納評審費用。
第七條 凡按本規定未獲得學士學位者,一律不再重新補授。學位證書應妥為保存,如有遺失或者損壞,由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細則自2017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施行,原《安徽工程科技學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試行)》(院教字〔2006〕33號)同時不再執行。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由學士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